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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的規(guī)定: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顯然,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默默的自行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在經營所得(A表)和(B表)申報的時候,需要選擇是否有綜合所得申報,并提示如果有綜合所得收入,僅可在綜合所得申報中扣除“投資者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guī)定,有綜合所得的,“減除費用6萬、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只能在綜合所得扣除,沒有綜合所得的情況下,才可以在經營所得扣除,不可以自由選擇在綜合所得扣除或是在經營所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則改變了《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將“減除費用6萬、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在綜合所得或是經營所得扣除,只要不要重復扣除就行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官方解讀:對已經在經營所得年度匯算填報減除費用、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納稅人,在提供綜合所得年度匯算預填服務時,將減除費用等數據設置為0,同時提醒納稅人也可更正經營所得申報后在綜合所得年度匯算中扣除6萬元/年的減除費用。
經營所得在1月至3月期間匯算清繳,綜合所得在3月至6月期間匯算清繳,“減除費用6萬、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如已在經營所得扣除了,系統自行判斷并限制重復在綜合所得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guī)定,沒有綜合所得,才能在經營所得扣除,所以“減除費用6萬、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不會出現分拆分項分金額分別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扣除的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允許自行選擇在經營所得或綜合所得扣除,理論上講并沒有禁止“減除費用6萬、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分拆分項分金額分別在經營所得或綜合所得扣除,只要不重復扣除就行了。但系統的限制設置顯然表明稅務總局延續(xù)了《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不能分拆分項分金額扣除,只能整體在經營所得或綜合所得扣除的思路。
或許不久或很久的將來,經營所得并入綜合所得也不是不可能,“減除費用6萬、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或許也可以自行分拆分項分金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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